发布时间:
2022-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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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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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2022年4月18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第1期 总第2期),通报个别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典型案例,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提升备案工作的透明度。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提供“抽页”备案材料


【案例情况】

近期,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行为,具体表现为:部分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风险揭示书存在不合规内容需修改或补充,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尽快实现基金备案,未通知投资者重新签署,采取仅抽换合同修改页并附上原签署页面的不合规方式,作为“新签署”版本合伙协议再次提交。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上述案例中,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提供抽页虚假材料,在投资者不知情情况下修改合伙协议内容,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亦涉嫌向监管自律部门报送虚假材料。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已退回要求整改,并对造假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构造募集完毕假象,备案“壳基金”


【案例情况】

近期,部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存在备案“壳基金”行为,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只私募基金均为同一投资者(如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且实缴到账金额极低,该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


【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并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即提交备案。针对此类情况,协会已在备案环节通过退回询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是否为真实投资者等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合规展业。后续,中基协将持续关注并规范备案“壳基金”行为,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弱


【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 备案申请,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为 C,属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情形。关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 A 表示,普通合伙人 C 出资人(控股股东)D 女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关键岗位职务,满足关联关系要求。


【案例分析】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且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及运行稳定性的考虑,中基协要求合伙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应存在关联关系。此处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此外,如普通合伙人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案例中,D 女士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岗位亦为清算部负责人,不满足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出资要求, 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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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A 以及未登记机构 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 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同时,机构 C 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上述案例中,机构 C 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C 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 A 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其次,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上述案例中,机构 C 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


综上,中基协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对其不予备案。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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