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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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对辖区内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从事私募业务,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备案有限合伙募集资金,涉嫌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进行核查通报。
内容来源:深圳证监局
7月1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对辖区内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备案有限合伙募集资金,涉嫌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进行核查通报。

01
三种典型问题通报
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
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还有更严重的是,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实施非法资金等犯罪活动。也有个别机构和个人冒用知名机构名称,欺诈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扰乱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买“壳”卖“壳”屡禁不止
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违规出售或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也有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管理未备案的有限合伙
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规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
02
三项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在中基协变更登记信息,不得私下买“壳”卖“壳”。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人数、合规投资者标准等要求,坚持把合规产品销售给合格的客户。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人数。
及时清理空壳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梳理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对于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时予以清理。
03
持续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将持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加大日常监管和现场核查力度,坚决打击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私募业务的违法行为,对通过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募资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保障辖区私募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证监局提醒投资者:
要树立合规意识
在购买私募基金前谨慎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信息、合规诚信信息;认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了解私募基金备案信息;
要坚持理性投资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
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遇到诈骗或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