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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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私募监管。发布时间:2022-06-19。本站持续跟踪中基协与证监会最新动态,相关更新以发布日期较新的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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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也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简称《备案关注要点》)。

2019年12月,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提出系统性要求。
2020年,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2021年、2022年,中基协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以负面案例形式阐明部分现有规则的适用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中基协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
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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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1.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安全”、“保险”、“避险”、 “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是否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是否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是否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 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是否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2.关注基金名称是否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 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 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关注是否使用“证券投资”字样。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是否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关注分级基金名称是否 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3.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私募基金名称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 “保本”、“稳赢”、“高收益”、“无风险”、“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字样。私募基金名称应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和“证券投资”等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等字样。契约型私募基金名称应包含“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简称。分级私募基金名称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这基本延续《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
「投资范围」
1.关注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杠杆、投资集中度,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关注初始募集金额、投资范围是否与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相匹配。
2.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1)借 (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 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结构化安排」
1.关注分级基金是否封闭式运作。
2.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 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3.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 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 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 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 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 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分级基金必须封闭式运作。分级私募证券基金不得设置极端化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业绩报酬」
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
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3.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是否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4.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是否不短于 3 个月(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 在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新规定,基金取得正收益才能提取业绩报酬。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私募证券基金以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就提取业绩报酬的做法。事实上,这个时候的投资人可能还是亏损的。
《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
「禁止性要求」
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利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2.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是否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3.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4.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5.关注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基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债券发行、返费及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协会视情况要求管理人上传在管基金总体情况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者情况、投资集中度情况、基金嵌套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禁止性要求有:刚性兑付、资金池业务、设置“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结构化发债是最近增加的禁止性要求。
「一年无再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关注以下情况:
1.关注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万元;关注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 12 个月 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2.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关注管理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 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私募PRO曾写过《中基协重磅出台监管新规,经营异常私募机构如何应对?》一文,提醒经营异常私募机构进行整改。对于第五类异常经营情形,即“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整改,私募机构在新设私募基金备案时,中基协将重点关注:
新设私募基金必须由托管机构托管,必须是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而且还必须上传托管机构对私募机构的尽职调查底稿和说明文件。这无疑增大私募机构整改和新设私募基金的难度,且不说1000万元的实缴规模,市面上不一定能找到托管机构愿意为私募机构出具这样的说明文件。在中基协加大托管机构责任的前提下,托管机构犯不着为那点微薄的托管费为个别私募机构信用背书。
私募机构是否曾有保壳行为、变相豁免新设基金备案要求和黑中介参与登记备案的。中基协都会重点关注,一旦发现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新设基金备案不大可能会通过,异常经营情形整改也无法完成,直至被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这对没有合法合规经营的私募机构形成一种震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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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1.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2.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3.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应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契约型基金名称应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这基本延续《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
「存续期限」
1.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2.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 5 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第十七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约定存续期限不低于5年。
「投资范围」
1.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2.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 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3.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 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4.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得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金交所产品、IPO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等。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股权时,可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借款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的20%。此外,私募创业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
「封闭运作」
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该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结构化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不超过 1 倍,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 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 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分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不大于1,而且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应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能以本金填补优先级份额投资者的收益。
「管理费」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超过一家。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每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有一家。除了管理人,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变现收取管理费,但可以根具体贡献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