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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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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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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2022年4月8日,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工作。这是深圳深入落实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试点的一大关键举措。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当天,有深创投和基石资本两家私募机构旗下的两只契约型私募基金顺利完成商事登记,成为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深创投租赁型住房投资基金一期成为深圳市安居智汇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而领誉基石专项投资私募基金成为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按类型分类,私募基金一般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


相比公司型和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募集范围广、运作成本低、运营更灵活、资金更安全、税收更优惠等特点。


受限于三类股东身份,因无商事登记程序,不被监管部门完全认可,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于一级市场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情况较少见,而在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较为常见。


商事登记试点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身份更类似实体企业,有望解决三类股东困境,在一级市场也得到广泛的应用。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设立企业主体,相比于公司型和合伙型,运作成本更低、运营更灵活、在税收上更有优势。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更为看重的。

三种类型私募基金的税收比较

基金类型

税种

募集成立阶段

投资运作阶段

退出分配阶段

实缴资本

利息①

股息、红利

资本利得

公司型

印花税

0.05%

不征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价0.05%缴纳;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成交金额0.1%缴纳。

增值税

不征

     6%或3%②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转让价差6%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不征

25%

符合条件免税③

25%

合伙型

印花税

部分地区征收

不征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价0.05%缴纳;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成交金额0.1%缴纳

增值税

不征

6%或3%②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转让价差6%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不征

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由基金合伙人按先分后税原则各自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

印花税

不征

不征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价0.05%缴纳;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成交金额0.1%缴纳

增值税

不征

3%

不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转让价差3%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不征

基金层面不征所得税,由投资人各自按照所获收益缴纳所得税。

①股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如股东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可转债利息等。

②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达15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此外,受疫情影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募集成立阶段的税收


印花税:在募集成立阶段,公司型私募基金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0.05%缴纳印花税。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印花税;但也有部分地区(如宁波)仍要求合伙型私募基金应按0.05%缴纳印花税(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然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募集成立阶段,无需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在募集成立阶段,私募基金没有发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所得税:在募集成立阶段,私募基金没有发生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2.投资运作阶段的税收


印花税:在投资运作阶段,私募基金没有发生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应税行为。


增值税:在投资运作阶段,私募基金如以股东借款、债券和可转债等债权形式投资的,可获得利息收入。对于公司型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利息收入,一般纳税人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在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利息收入,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私募基金是以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的股权投资或买卖股票,持有期间所获股息、红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利息收入,按25%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一般也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按其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按其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退出分配阶段的税收


印花税:对于私募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税率为0.05%。


私募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印花税税率为0.1%。从2008年9月19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为单边征收,税率为0.1%。


增值税:私募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规定,增值税应税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金融服务的解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很显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私募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服务中的“有价证券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对于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规定,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对于契约型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公司型私募基金转让股权或股票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按25%税率缴纳;如果备案成符合发改委或中基协条件的创投基金,在某些地区(比如海南)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伙型私募基金转让股权或股票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情况比较复杂。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根据财税〔2019〕8号文,合伙型创投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自然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按其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对于从事股权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原则上由投资人就分配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适用20%税率。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按其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比较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无论是在印花税、增值税还是所得税方面都比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更有优势。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应用推广


深圳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只是迈出了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第一步,能否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以及税收配套政策的配合,还需要时间检验。


在不能商事登记时,若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只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税务部门有可能从形式上判断基金管理人是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若基金管理人未将当年收益及时分配,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未依法申报纳税,基金管理人将会产生税收风险。鉴于目前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形式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若税务部门不按实质判断,仍有可能将基金管理人判断为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


这些疑虑都需要税务部门解答和明确,才能更有效促进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股权投资领域的广泛应用。


从深圳的商事登记试点,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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