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4月份最新私募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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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S新增“主要展业方向”
4月中旬,中基协的AMBERS系统发生了更新,在首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基本信息”模块新增了“主要展业方向”选项。

“主要展业方向”分为:股票、债券、期货和其他等四个选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登记申请时,必须明确展业方向,体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细化管理。尤其在债券选项,要求申请机构上传不涉及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并请所有投资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为什么中基协专门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这样的承诺呢?这跟近年来监管部门严厉打压结构化发债有关。
结构化发债是指资管机构(包括券商、信托、公募、私募等)发起设立结构化资管产品,债券发行人(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或过桥资金认购资管产品某层级的份额,同时募集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再将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以约定的利率投资于发行人的债券,债券发行人获得相应的融资。甚至有些资管机构将持有的债券通过质押式回购获得资金偿还过桥资金或进行循环投资以提高资管产品的收益率。
这种高杠杆的债券发行方式潜藏着很高的风险。一旦发生债券违约或流动性管理不善,会引起相关机构的连锁风险,甚至传染给整个金融市场。近年来,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债券违约事件经常发生,结构化发债的风险性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结构化发债一直被多个监管部门打压。
2020年11月18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发行人“自融”(包括直接认购或者通过资管产品间接认购),重点打击“债券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并同步启动了对一系列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并相继处罚了部分机构。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印发了修订之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2021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禁止结构化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延长私募基金信息报送时限

受疫情影响,中基协于4月14日发布《关于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各类信息报送时限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报送时限进行了调整。其中:
私募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报送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均为2022年6月30日。
春节后,包括深圳、上海和广州,以及其他城市都发生不同程度的新冠疫情反复。继推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后,中基协发布关于延长私募基金信息报送时限的通知,给受疫情影响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多时间进行信息报送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