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私募机构收到监管通知,经营异常机构注销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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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标签
中基协已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诚信信息栏,增加“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检索标签。
经过检索,在机构诚信信息中,带有“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该机构为经营异常机构,处于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字样的私募机构有461家。

这461家包含证券类、股权类和其他类,股权类私募机构的数量占大头。

要求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针对《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第(四)类经营异常情形,中基协通知要求“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O等试点机构),应当向中基协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现请你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而针对第(六)类“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构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中基协的通知要求“现请你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你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上述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你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同时,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要求更高了,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一般的律师事务所还搞不了。财富科技有多家长期合作的经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推荐,在处理此类业务上经验丰富。

后续的处理措施
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你机构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你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体现了中基协对主动注销的鼓励和引导。其他类私募机构也可以另行申请变更登记为证券类或股权类私募机构。
私募机构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基协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机构的资格登记。
本次通知只是针对《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提到的第(四)、(六)两类经营异常情形,相信后续还会针对其他类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机构进行清理。经过此轮清理,预计经营异常私募机构数量将大幅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