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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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为财富管理行业注入新希望

内容权威性声明(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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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为财富管理行业注入新希望

我们在前期文章介绍过,在P2P清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会对伪私募进行更大力度的清理整顿。

果不其然,2021年1月8日,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私募新规为财富管理行业注入新希望
私募新规重磅出炉并正式实施

私募新规出台背景

私募基金自2013年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在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几年虽然经济下行、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疫情,但私募基金却逆势增长。

截至2020年底,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成为金融行业重要的一支力量。

私募新规包括:

一、通过互联网、媒体、宣讲会等渠道公开或变相公开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二、产品募集后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假借中基协的登记备案给伪基金产品背书。

三、利用私募基金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自融或担保,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建构资金池。

四、恶意侵占和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乱象,严重破坏行业声誉,也累积金融风险。特别是阜兴系、金诚系等风险事件,给行业声誉和生态形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阜兴系事件以后,全行业的托管机构风声鹤唳,不再愿意接受民营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

私募新规重申和细化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引导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行业生态、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行业的优胜劣汰和可持续发展。

私募新规主要内容

私募新规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私募新规的推出,对私募行业正本清源,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易会满主席提出的“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可以预见,2021年将是私募基金强力监管元年。

证监会将在为私募基金监管“建制度”后,进行“零容忍”的强力清理整顿,净化私募基金市场生态。

私募基金监管动态

其实,地方证监局早已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一轮详尽而细致的摸底工作。

深圳证监局官网在2020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报家门情况,对照“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不得违反或规避登记备案要求、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及诈骗等活动”等监管红线底线进行自查。

并在2020年底完成自我整改,把相关的自查自纠及整改报告上传,给予一次自我整改纠错的机会。如果不及时提交报告的,将通报中基协暂停产品备案,直至注销管理人资格。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进行管理人约谈或现场检查,对不认真整改或瞒报谎报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此后,陆续有多家管理人及其实控人收到深圳证监局的监管约谈和公开谴责。

私募新规为财富管理行业注入新希望
截屏来源:深圳监管局官网

同时,深圳证监局将管理人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进行分类管理。

自查自纠结束后,将红色机构名单送交中基协进行暂停产品备案及管理人注销处理,对绿色机构将建立白名单,在后续产品备案、托管方面进行重点政策支持。

对于私募基金发展的支持,深圳也走在全国其他地方前面。2020年8月18日,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深圳私募基金协会成立,成为私募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反映行业诉求,发挥监管助手作用。

2020年12月25日,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庄志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12月初开始,深圳地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已恢复正常。

此时距离2016年深圳全面收紧已过去5年时间。此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宁波等多个城市都暂停证券类私募的工商注册登记。

此次,深圳地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标准和要求相对提高,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首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1年内完成实缴出资。

▌在股东背景方面,标准和要求也大幅提高。当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法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

●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

●在税务、工商,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则:

●应当具有8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具有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自然人股东需承诺3年内不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商事信息变更。

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收官之年,禁止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禁止高杠杆、禁止期限错配,统一监管标准是资管产品的新要求。

私募新规的推出,让私募基金的监管与资管产品的监管处于统一的监管标准之下,防止监管套利,便于监管协调,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为居民的财富管理注入新希望。


另:大量读者还有没养成点赞的习惯,希望大家阅读后顺手点“在看”,以示鼓励!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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