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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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私募监管。发布时间:2025-10-11。本站持续跟踪中基协与证监会最新动态,相关更新以发布日期较新的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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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动态》总结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经验认定的典型问题,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说明,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帮助行业正确理解规则,引导行业自觉筑牢信义义务基石,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案例一:关于承担重大战略职能的控股股东相关经验
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商成立于2023年,是某集团为落实集团发展战略、投资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设立的资本运营公司。根据集团关于设立资本运营公司相关文件安排,集团内所有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等业务的公司股权划转至甲公司,由甲公司落实集团“以产业基金推动产业发展”部署要求,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并成立A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门管理。
案例二:关于存在合并分立情形的实际控制人相关经验
申请机构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工商成立于2022年,是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合并重组形成的大型实业集团。乙公司继承和承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全部资产、业务和人员等。
申请机构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戊公司。戊公司工商成立于2024年,是由己大型实业集团分立形成的投资发展公司。分立后,己集团将旗下金融投资等业务及相应人员划拨至戊公司。
【案例分析】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需要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本案例中,甲公司是某集团为落实以基金推动产业发展相关战略部署而设立,归集了集团内所有资产管理、投资类公司股权,承担着围绕集团主责主业进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布局等职责;乙公司承继了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等,戊公司承继了己公司金融投资等业务及相应人员,相关业务条线和人员具备多年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鉴于A、B、C公司已符合相关登记要求,协会办理通过其管理人登记。
为更好做好登记备案服务,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标准,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相关经验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
一是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因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战略职能设立的,协会本着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促进行业发展的精神,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后,对其相关经验予以认定。
二是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存在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的,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后,对其相关经验予以认定。
【案例提示】为进一步做好登记备案服务,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因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战略职能,或存在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导致工商成立时间不满5年的,协会根据其实际管理经验、承担战略职能情况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追溯认定相关经验。
(注:资料来源于中基协。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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