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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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私募研究。发布时间:2025-01-23。本站持续跟踪中基协与证监会最新动态,相关更新以发布日期较新的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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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备案时需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和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退休返聘员工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代缴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2、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要求?可以存在代持吗?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存在代持行为。
3、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该基金能否备案?
答: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无外部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4、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含员工跟投,跟投员工能否减资或转让基金份额?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跟投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5、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做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能合并作为一方的出资能力证明?
答:如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需证明夫妻关系,并出具证明材料,明确夫妻中另一方知悉该情况且同意以共有财产进行相关投资。
6、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吗?若可以,受让人是否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7、工会是否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答:工会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下,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协会暂无其他相关限制规定,建议咨询工会主管单位意见。
8、投资者查阅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可查看哪些内容?
答:投资者可查看的具体内容请参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投资者不可查看私募基金投资者名录等敏感内容,以及托管人报告、管理人报告、基金经审计财务报告、有管理人签章的信息披露报告等附件信息。私募基金投资者如需查看更详细的信息可根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的约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9、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答:境外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下,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协会暂无其他相关限制规定,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投资。
10、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是否有模板?对风险问卷调查签章的要求?
答:风险问卷调查有相关模板,可参考:《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风险问卷调查应有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的完整签章与签署日期。
11、合同指引中列明的声明与承诺是一定要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吗?可否出相关说明不承诺吗?
答:根据《合同指引》第十条,应当按照《合同指引》的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
12、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及格式指引详见《募集行为办法》及附件《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13、需要给投资者设定投资冷静期吗?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多久?自何时起算?基金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可以联系投资者吗?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安排。
14、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有限制?投资者人数统计是否需要穿透核查?
答: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如果投资者为《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则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5、在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基金募集机构在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时,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并对投资者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履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的内容。
对于在线采集投资者信息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在线确认程序。
16、产品备案时上传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是否可以用协会发布《投资者适当性指引》通知下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参考模板,而不是《募集行为办法》通知下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答:两者均为格式示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需包含模板中的内容,但不限于模板内容。
17、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吗?
答: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其它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转化程序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8、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答: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处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四条、《备案指引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19、私募基金管理人维护的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后,可以变更投资者什么身份信息?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维护的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包括投资者账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联系邮箱(手机号码与联系邮箱至少应维护一项,其中手机号码为系统默认联系方式,如管理人不掌握投资者手机号码,可仅维护投资者联系邮箱)、投资者已购买私募基金的备案编码、账号状态等,投资者账号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设定。投资者初次登录查询账号后,投资者账号、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不可变更。
20、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要求?
答:根据《合同指引1号》第十六条,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21、什么是专业投资者?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2、投资者能否以“权益出资型票据”出资到私募投资基金?
答:合格投资者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到私募基金,不接受权益出资、劳动出资、债务出资等其他形式。
23、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的主体有?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24、信托计划作为投资者,投资者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如何填写?
答:信托计划作为投资者,投资者名称应填写信托计划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应填写信托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5、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管理办法》还是《资管新规》的要求?
答:根据《资管新规》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应当遵守《私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6、什么是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将普通投资者分为几类?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六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27、基金的一级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合同、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是由一级投资者(合伙企业)签署还是要穿透到二级投资者签署?
答:由一级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无需二级投资者签署。
28、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和有效证件类型如何选择?
答:投资者类型选择“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产品登记编码”,并填写协会产品备案编码(S码)。
29、投资者适当性是指?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30、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投资者A是否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出资100万的要求?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元的个人。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因此,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31、私募基金新增投资者是否需要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答: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涉及新增或减少投资者、基金增资或减资以及投资者间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时,需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同时需上传: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变更决议文件;实缴出资证明;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份额转让协议(如有)。
32、在特定对象确认程序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投资者信息表收集何种信息?
答:对于前来询问的潜在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其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或调查问卷,采集并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条,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姓名、收入、投资经验、投资期限、诚信记录等内容。
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3、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和有效证件类型如何选择?
答:投资者类型都应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名称填写私募基金产品/资管计划名称,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产品登记编码”,有效证件号码填写协会产品备案编码(S码)。
34、投资者是有限合伙的,填报二级投资者的认缴金额、基金份额时,是填写对该有限合伙的还是对该支基金的?
答:投资者是有限合伙的,二级投资者的认缴金额、基金份额填写应针对该有限合伙。
35、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哪些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查询账号信息?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手动添加或通过模板批量导入两种方式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批量导入”模式维护投资者信息时,应按照投资者最新持有的全部基金数据完成模板填写。
36、新增投资者是否需要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答:契约型基金若未变更合同,只需做季度更新,无需做重大变更。合伙型基金新增投资者(变更合伙人)的因涉及合伙协议变更,需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基金重大变更处申请变更事项,上传变更决议书,所有投资者签字确认。
3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何时在信披备份系统中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
答:针对新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相关私募基金备案通过之日起在信披备份系统维护该投资者查询账号;针对存量私募基金的新增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相关私募基金在AMBERS系统完成季度更新之日起在信披备份系统维护该投资者查询账号;针对存量私募基金的已退出投资者,信披备份系统将于相关私募基金在 AMBERS系统完成季度更新的第二日自动取消该投资者查询账号对应基金勾稽信息(勾稽关系取消后投资者无法在系统中查看该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根据投资者退出时点手动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相关投资者已全部赎回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关闭该投资者的查询账号。
38、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披备份系统中需要维护哪些投资者的查询账号?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披备份系统维护的投资者应与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维护的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基金的一级投资者保持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在信披备份系统维护所管理的顾问管理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查询账号,也不需要为管理人跟投类投资者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
39、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40、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的方式方法、对基金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设置评价的方式方法等《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
41、产品变更投资者,基金重大变更已提交尚未通过,可以投资运作吗?
答:基金重大变更已提交尚未通过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可遵循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开展投资运作。
4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投资者要求申购,是否可以利用临时开放日继续申购?
答: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一条,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
43、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吗?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怎么做?
答: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但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四十八条所列程序:
(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44、允许部分投资者的资金托管,部分不托管吗?
答:目前暂不接受私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资金托管,部分不托管。
45、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答: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可以设置差异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设置差异化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46、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如何进行匹配?
答: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和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
47、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吗?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48、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是否可以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
答: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可以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需注意不得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49、如投资者在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处购买了私募基金,是否仅有一个登录账号?
答:投资者购买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在每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处有唯一投资者查询账号,查看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时,应分别使用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投资者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50、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51、村委会满足净资产1000万是否可作为合格投资者?
答:村委会为特别法人,可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52、投资者要向募集机构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吗?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53、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哪些信息?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适当性匹配意见。
54、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的投资者,这个有限合伙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吗?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
55、融资融券、黄金是否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答: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融资融券和黄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
56、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答: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57、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是否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且投资该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
答: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的,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基金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资料来源:中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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