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募机构总经理挪用公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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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案例,一家私募公司的总经理因为挪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1
私募机构总经理挪用公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样一则案例。

2016年9月,吴某成为新疆一家名为丰某的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
2017年1月4日,一家担保公司与新疆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这家担保公司委托某行经开区支行与丰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计20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由吴某个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几天后,丰某公司收到该担保公司转入的2000万元。资金到账后,吴某利用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通过借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套取资金等方式,连续几次挪用公司资金共1800万元归个人使用。
吴某挪用资金之事于2020年9月东窗事发。吴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同日被取保候审。
不久之后,吴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在担任丰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职能,采用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将还款打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公司经营、偿还个人借款及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吴某违法所得的1789.01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吴某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
吴某认为,丰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以对外借贷为主,且出借2000万元资金的事情公司股东知情并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将公司1800万元资金用于借贷他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并且,吴某通过拆借方式循环,从整体资金流向上看1800万元都是由其个人使用。
因为吴某在案件二审期间向丰某公司退赔100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继续追缴吴某违法所得的1689.01万元。
02
涉案私募机构已注销
公开信息显示,丰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矿业投资、科技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显示,丰某资产已于2023年1月因为经营异常而被协会注销。

吴某挪用资金归自己使用的并不是个案。今年1月30日,中基协在其官网公开了一件类似案件。
2015年3月,私募股权公司统某投资与一家安徽公司签订协议,设立了名为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并发行一只私募基金。
其中,统某投资为统某富邦的合伙人,由郭某担任统某富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之后,郭某擅自将公司的2285万余元资金陆续从统某富邦账户转入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账户,而后将120万余元用于归还该私募基金到期投资者,剩下的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和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
2018年5月,郭某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中基协表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管理财产、实现投资收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投资,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不得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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