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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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私募监管。发布时间:2023-12-12。本站持续跟踪中基协与证监会最新动态,相关更新以发布日期较新的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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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的要求,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2023年是私募基金监管规则重塑的重要年份。2月,中基协发布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中基协发〔2023〕5号),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新标准和新要求。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管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管轨道。9月,中基协发布《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私募办法》是证监会于2014年8月发布的部门规章,在私募基金的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但随着《私募条例》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新发布,有必要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10章82条。下面对重点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明确私募基金范围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设立。...”
解读: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与《私募条例》保持一致,但比《私募条例》更加细化,明确私募基金有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
差异化分类监管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解读:《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秉承《私募条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给出了更具体的分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这跟以往的私募基金分类有所不同,不再提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而是新增加了私募投资母基金(其实就是私募FOF)。而今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也只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是否已经被监管部门剔除?私募投资母基金又有哪些具体规定?都有待明确。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解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吸收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内容,但第一次提到了“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很可能是监管部门为了防范行业风险,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搭建信息技术系统。这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的数字化水平,也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科技监管,同时也会推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这也许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出资的原因吧。
明确营业范围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解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从事私募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顾问服务。
关于投资顾问资格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三年;(二)具备符合规定数量和投资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三)合规风控稳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投资顾问资格要求显著提高,必须在中基协登记满3年。比《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规定的投资顾问资格“3+3+3+1”的要求有所提高。
禁止设立分支机构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解读:《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必须设立子公司的,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扩募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募:(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原则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但满足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扩募的,但扩募的条件非常的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
首期实缴规模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仅限货币出资:(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在备案完成后的6个月内达到 1000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
解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私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缴规模要求与今年发布的新规保持一致。但第一次规定母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
对单一标的基金的要求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除外;(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对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的实缴规模提高到了2000万元,且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市场上单一标的基金比较普遍,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具备管理盲池基金的能力。对很多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这种底层清晰的单一标的基金容易让其得到投资者的信任,是其生存之本。这条规定如果最终实施,估计会让一大波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募集到资金而最终关门歇业。
合格投资者投资门槛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 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投资于下列私募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一)不动产私募基金;(二)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私募基金;(三)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四)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提高到了300万元。如果是投资于不动产私募基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未托管私募基金和由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基金,则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提高到了500万元。这条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来说,绝对不是条好消息,在本已艰难的生存环境下将更加艰难,将加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出清。
募集全过程录音录像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建立健全回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解读:对自然人投资者不再区分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都要求全过程录音录像。在募集环节,把控投资者的入口关。但这个全过程如何理解和操作?还有待明确。
防止多层投资嵌套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易规范等监管要求”。
解读:监管部门总结历史经验,多层投资嵌套容易滋生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最多可以再投一层私募基金,或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这个跟资管新规的要求保持一致。母基金可以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情况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可以看出,母基金(FOF)在《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被多次提到,可能是监管部门大力鼓励的业务方向。
统一记录资料保存时间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解读:对投资者的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私募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低于20年。
存续过渡期安排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九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内,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整改:(一)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二)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基金业协会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解读:对不符合新规定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过渡期安排。除了名称、经营范围、初始实缴资本1000万元、高管持股比例不低于20%等事项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一年内完成其他事项的整改。对不符合嵌套投资规定的私募基金,要求在2年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将采取特别公示、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
总体来说,《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近几年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经验和精神,其严格程度也是创造了历史之最,尤其是对单一投资标的私募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要求,大幅提高了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在防范行业风险的同时,也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的大洗牌,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也是有帮助的。
所幸的是,《私募办法》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对于很多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有不同的意见还可以积极反馈。但最终有多少会被采纳,那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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