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出新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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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私募监管。发布时间:2023-11-25。本站持续跟踪中基协与证监会最新动态,相关更新以发布日期较新的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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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晚,中基协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管理规则》发布以后,中基协通过统一的资格管理类基本规则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完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 (含创投)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清算、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百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 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一、基金从业考试
基金从业考试设置法规科目,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简称科目一);
专业科目,即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简称科目二) 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简称科目三) 等科目。
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即科目一),同时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业科目考试,具体如下:
(1)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即科目一+科目二。
(2) 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或者科目三;即科目一+科目二,或科目一+科目三。
(3) 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三。即科目一+科目三。
二、其他考试成绩认可
(1) 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可以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以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可以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门考试的,可以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人通过上述认可的其他科目考试。
首次向中基协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的,应当在注册之前 2年内完成不少于 30 学时后续职业培训。
三、从业资格认定
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科目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最近 3 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
4.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 /9 (提供资产管理) 类金融牌照;
5.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 (AFMA)资格;
6.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四、学历认定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五、从业经历认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中基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所聘用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
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 15 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 5 学时。
根据《管理规则》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审慎勤勉。不得有: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
(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 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
(四)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于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五)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六) 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机构,中基协将对机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机构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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