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规看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的监管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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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行业除了私募基金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私募资管,比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的私募业务。
根据中基协的数据,截至2023年8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存续私募基金规模20.82万亿元,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存续私募资管规模13.34万亿元。虽然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均须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登记备案,但两者的监管并不完全一致。
目前关于私募行业的监管文件主要是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适用该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旨在统一规范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也包括私募资管业务。但《资管新规》主要针对的是持牌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而私募基金则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适用《资管新规》。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基金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私募基金条例》从适用范围、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私募基金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级别较高,但未提及对私募资管业务是否适用。
那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私募资管的监管有何异同,本文做简要的梳理对比。
2013年,中央编办发布《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监管权正式转移至证监会。
在《私募基金条例》之前,私募基金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其次是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则为中基协发布的办法、通知或指引等自律文件。而《私募基金条例》填补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层面的立法空白。
同时,证监会自2023年初至今在私募资管领域陆续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简称《私募资管运作管理规定》)。中基协近期也发布了《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从立法来看,私募基金与私募资管具有各自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分化管理。但也应注意到《资管新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含了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私募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资管新规》。
因此,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均应适用《资管新规》,同时还适用各自的专门规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在适用规定及监管要点等方面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总体而言,私募资管的监管规定与《资管新规》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与私募基金相比,私募资管的监管要求相对严格一些。但从监管趋势上判断,对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的监管应该是逐步趋同的。
(一)主要适用规定
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均应适用《资管新规》,同时还应适用各自应适用的专门规定。二者分别适用的主要规定如下表:

(二)两大类私募产品监管要点的主要区别
1、产品分类方式方面的区别
私募资管的分类和《资管新规》的思路大体一致,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管计划、权益类资管计划、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混合类资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和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等。
私募基金则采取了独立的分类,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同时,根据中基协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基金在备案的基金类型层面还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创业投资基金、创投类FOF、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类FOF、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FOF。
2、合格投资者方面的区别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分别适用的主要规定,目前二者对于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基本一致,即净资产或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但是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方面,私募基金业务和私募资管的要求略有差异,其中私募资管与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而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稍有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3、投资冷静期方面的区别
私募基金领域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关于投资者冷静期的程序性要求,意在于投资人在与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后,如反悔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项程序保障。但私募资管领域并未做出类似规定。

4、投资集中度管理的区别
《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对私募资管投资于同一资产的集中度问题和豁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此问题上私募基金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5、CO-GP及管理人分离的基金架构设计区别
《私募基金条例》未取消采用多合伙人形式,且实操基金备案层面,也允许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操作,《私募基金条例》只是强调未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非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行使私募基金管理职权这一监管红线。而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而言,则应同时适用相应的特别监管规则。即私募基金可以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且在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分离,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设立合伙企业形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下,不能采取CO-GP的模式,且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等职责委托管理人以外的普通合伙人行使。

6、股权类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期限方面的区别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私募资管存续期限的规定和《资管新规》上述规定基本一致,而私募基金的规定中特别提出了,“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由此可见,在投资标的为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情况下,私募资管要求封闭式且期限不低于90天,而私募基金要求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5年。两者相差较大。

7、初始募集规模和期限方面的区别
针对初始募集规模,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的初始募集规模下限均设为1000万元。但在此基础上,私募基金对应规定中将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初始募集规模提高至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私募资管明确限制了初始募集期,而私募基金的规定中目前尚未对此予以明确。

8、托管方面的区别
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对于托管的要求有所区别,私募基金项下,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进行托管,也就是说,基金合同可以约定不进行托管,同时针对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要求其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而对于私募资管而言,原则上要求托管,但同时规定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9、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限的区别
在向投资人信息披露所应包括的具体信息及所应提供的资料方面,两者有重合也有不同。

在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时限方面,私募资管披露的要求相较于私募基金会更加严格,以投资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为例,最短的披露周期仅为一周。

10、投资顾问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均可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在具体要求层面,《私募基金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中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投资顾问的要求则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同时,《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二)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对外担任投资顾问,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目前中基协尚未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并提供投顾服务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根据上述《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同时,该规定中也对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顾服务的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除上述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之外,根据《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9〕)、《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公募基金的投资顾问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业务的开展也要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
11、资料保存期限
合理保存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的材料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私募基金保存的资料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私募资管保存的资料范围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从上述资料的范围来看,差别不大,但是对于资料的保管期限来看,私募资管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保管期限至少不低于二十年。

从本文的梳理和对比来看,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借鉴了大量私募资管监管的规定,但是也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特点设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条例》的发布后,私募基金领域也形成了较完善的自法规至自律规则的监管体系,与私募资管领域各项新规共同健全和促进私募领域的市场。
资料来源: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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