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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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私募监管要来了,一文看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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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私募监管要来了,一文看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30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史上最严的私募监管要来了,一文看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订涉及私募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自律管理等四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私募PRO将从四大方面对《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01

私募管理人登记

【主体登记要求】

《征求意见稿》首先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主体层面设置了私募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


(一)财务状况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私募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或者合计持有低于一定比例; 

(三)出资架构不清晰、不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相关经验不符合要求;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不良诚信记录,不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少于 5 人;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 防范机制等不完善; 


‍‍‍(六)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私募管理人,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私募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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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从主体层面大幅提高私募管理人的登记门槛。尤其对自然人控股的私募管理人,不仅实缴资本提高了,还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的高管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20%,打击高管挂靠现象,压缩“空壳私募”的生存空间,预计能排除一大批自然人控股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


同时也对私募管理人的经营场所独立稳定提出要求,不得使用共享空间作为经营场所,不得与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经营场所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 



【出资人要求】

《征求意见稿》从出资人层面,明确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 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私募证券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①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高级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③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④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历。


私募股权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①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高级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③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 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④在私募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⑤在拟投领域相关企业从事高级管理工作或者专业技术工作,或者在科研院校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私募管理人股权、财产份额或实际控制权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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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内部治理健全、运作规范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这基本上按金融牌照监管标准来要求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了。资管产品不得作为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对私募管理人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还要求有相关行业经验,而且要求持有的私募管理人股权/财产份额或实际控制权3年内不得转让,保持出资人层面的稳定性,减少倒卖私募管理人“牌照”现象。


【高管团队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的高管团队,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也有具体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私募证券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证券、 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相关工作经验不足5年; 


私募证券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①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经历,且担任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等投资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②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③在私募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④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⑤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合规、风控、 法务等业务。

私募证券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①项或者第③项相关工作经历。 


(三)私募股权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或者相关工作经验不足5年; 


私募股权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①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 从事股权投资、股票发行保荐业务,且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投资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等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②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③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④在拟投行业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大中型公司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科研院校相关领域担任专家教授、研究人员,或者在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科技型企业担任创始人; 

⑤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资 本市场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业务; 

⑥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资本 市场相关的合规、风险控制、法务等业务; 

⑦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高级经济管理工作,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管理能力。私募股权管理人应当至少有一位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相关工作经历。


(四)合规风控负责人没有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验,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 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相关工作经验不足3年; 


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①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相关工作经验; 

②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 工作经验; 

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等工作经验;

④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五)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投资管理业绩,或者投资管理业绩不符合要求;


私募证券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私募股权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六)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私募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在3家及以上单位任职的,或者2年内为2家及以上私募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其相关从业经历和投资业绩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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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有不低于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合规风控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对认可的工作经验进行细化明确。尤其是对负责投资高管的工作经历和投资业绩也有相应的提高。


而且明确私募管理人不得通过聘用挂靠人员,虚假聘用人员办理登记申请。对频繁变更岗位和任职单位的高管人员进行针对性限制。


【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诚信管理,对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负面清单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自被注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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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希望通过负面清单诚信管理起到筛选和震慑作用,对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登记程序】

中基协自私募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中基协退出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拟登记机构应该根据要求及时补正、作出解释说明和补充修改。


中基协通过官网对私募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私募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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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的登记程序越来越规范和透明。



02

私募基金备案

【募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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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隐性担保、刚性兑付预期,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受托管理】

第三十条 私募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者免除。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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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强化私募管理人“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受托责任,防止将受托责任委托于他人行使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允许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超过一家。

【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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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且提高了私募基金备案时的初始实缴资金规模,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这是私募基金备案最大的变化。


对小规模私募基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基协“扶优限劣”的倾向非常明显。


【封闭运作】

第三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者替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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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中基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封闭运作是一贯的,不允许私募股权基金的赎回或退出是为了防止利用私募股权基金构建非标资金池。


【约定存续期】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 5 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 7 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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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是监管部门近年来的监管导向。


【不予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六)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七)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九)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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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对不属于私募基金业务的情形进行列举,不予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03

信息变更和报送

【基本登记信息变更】

第四十七条 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 行变更手续: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四)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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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扩宽私募管理人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的报送范围,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变更不再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


【重大登记信息变更】

第四十八条 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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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对重大登记信息变更限定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需要向中基协履行变更报送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限于近一年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私募管理人,大幅压降私募“壳”资源价值。



04

自律管理

【自律检查】

第六十四条 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 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托地方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开展自律检查工作。


协会可以采取查看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账户信息和业务系统,询问与检查 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方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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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检查】

第六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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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PRO解读

《征求意见稿》强化中基协对私募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的责任和权威,采取公示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事中事后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建设良好的私募市场制度和行业生态。


中基协的自律检查手段更加多样,可以借助多方的力量开展工作,检查更加细化和具体。作为被自律检查的对象必须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过往,常有发生被自律检查对象不配合自律检查的现象。中基协吸取过往的经验和教训,将采取责任条款强化自律检查的权威性。


对各种有违规行为的私募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基协可以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也加强中介机构对自律管理责任,打击“黑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私募行业自律监管走向了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通过适度提高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口关和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治理行业乱象,加速出清小、散、乱、差的尾部机构。


意见征集将于2023年1月10日结束,正式稿预计将在春节后3月份实施。正式稿实施后,将改变私募行业的格局,引导私募行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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