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将近,新设或迁址私募机构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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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种类 | 2025年以前 | 2025年-2035年 | 2035年以后 |
企业所得税 | 对注册在海南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注册地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不含负面清单),统一减按1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限定产业,全面放开。 | 所有在海南注册实际运营的企业按15%征收率执行。 |
个人所得税 | 对在海南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见海南人才目录),其个人所得税所有税目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来源于海南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 |


机构类型 | 证券类 | 股权/创投类 | ||
城市名称 | 深圳 | 海南 | 深圳 | 海南 |
实际控制人 | 1、企业:(1)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2)中央企业、地方国资、持牌金融机构,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或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国内外投资机构。(3)在税务、工商、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1)深圳四个行业协会或入库专家的推荐函(2)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1、实控人要求与中基协要求基本一致。 2、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园区出具的推荐函。 | 1、3类企业之一:(1)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上市公司。(2)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或纳税金额不低于1800万元的民营企业。(3)实缴管理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 2、自然人:10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行业协会或入库专家的推荐函。 | 1、实控人要求与中基协要求基本一致。 2、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园区出具的推荐函。 |
其他股东 | (1)其他自然人股东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2)所有自然人股东需承诺3年内不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商事信息变更。 | 与中基协要求基本一致。 | 其他自然人股东和高管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 与中基协要求基本一致。 |
注册资本 | 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不低于30%,1年内完成全部实缴出资。 | 与中基协要求一致 | 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不低于25%,1年内完成全部实缴。 | 与中基协要求一致。 |
办公场地 |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须保持一致。 |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以不一致。 |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须保持一致。 |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以不一致。 |




